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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淮》2013,(11):4-6
长淮欢畅沐春风,流域治理再升帆。随着治淮19项骨干工程的全面建成,淮河流域防洪能力明显提高,防洪减灾效益显著,水利工程为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全社会对防洪保安的需求不断提高,目前淮河流域防洪排涝减灾体系显得仍不完善,突出表现为:行蓄洪区人口众多和建设滞后、平原洼地排涝能力偏低、下游河道泄洪能力不足、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并存、水利管理薄弱等问题日益突出。为了切实保障流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全面提升水利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国务院正式批复《淮河流域综合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又发布了《进一步治理淮河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继续巩固治淮建设成果,构建更为完善的流域防洪排涝减灾体系,为流域经济社会提供更加坚实的水利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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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国务院以国函〔2013〕35号文批复了《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以下简称《综合规划》)。《综合规划》的批复对指导未来一个时期流域治理、开发与保护工作,切实保障流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全面提升水利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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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31日,国务院批复通过了淮河流域防洪规划,至此,我国七大流域防洪规划均已通过国务院批复,标志着我国防洪减灾体系的建设与管理正在进入一个新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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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日,国务院以国函〔2013〕35号文批复了《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以下简称《综合规划》),《综合规划》的批复对于指导河南省进一步治淮工作,切实保障河南省淮河流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全面提升水利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将对促进中原崛起河南振兴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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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继《长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辽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2012年12月28日分别以国函〔2012〕220号、国函〔2012〕221号获得国务院批复后,据悉,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太湖等各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修编工作也已全面完成,进入国务院批复发布程序,近期将陆续与公众见面。这是我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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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以国函〔2013〕35号批复了《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对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了总体部署。文章依据淮河流域综合规划,介绍淮河流域地表水资源质量现状、保护目标要求、保护重点及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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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淮河流域防洪规划》通过中咨公司评估。该规划对淮河流域防洪区划、防洪减灾体系构成、行蓄洪区调整、平原低洼地区排水、防洪管理体系等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提出了淮河流域及山东半岛防洪建设的近、远期目标和实施步骤。淮委主任钱敏,副主任汪安南出席审查会。《淮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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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日,国务院以国函〔2013〕35号文批复了《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以下简称《综合规划》)。《综合规划》的批准实施,将为山东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规划支撑,为山东省治淮工作提供难得的发展机遇。山东省将依照《综合规划》内容,科学部署,抢抓机遇,强化落实,着力开创山东治淮工程建设和流域水利管理工作新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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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和辽河、太湖等七大流域的防洪工作,5月13日,水利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发出《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权限通知》)。通知中明确了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和南四湖、沂沭河、骆马湖管理处以及18个管理所,依据《防洪法》有关规定决定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 一、明确流域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意义 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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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自200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的意见》以来,在水利部的统一组织领导及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编制的《海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于2013年3月2日获国务院批复实施。本次规划结合海河流域特点提出的综合规划方略为今后一个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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