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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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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山东、江苏建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备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切实解决建筑业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建筑业是吸纳农民工最多的行业,建筑业农民工约占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1/3。为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改善农民工的作业和生活环境,近年来,建设部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和办法。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03年12月31日,建设部出台了《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情况报告制度》;2004年3月10日,建设部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活动;2004年9月6日,建设部联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相似文献   

3.
《广东建设信息》2005,(1):11-11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有关建设项目业主、建筑施工企业: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确保我市城建重点工程在2005元旦、春节期间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2004]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重点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措施要求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4.
郜立兴 《建筑工人》2010,31(3):28-29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要求做好清理和防范拖欠工程款工作。随后各级地方政府下大气力采取各种措施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进行清理,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然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没有完全杜绝,每年各地均会或多或少地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相似文献   

5.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贯彻实施。  相似文献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贯彻实施。  相似文献   

7.
《广东建设信息》2004,(12):45-45
据了解,今年以来,广东省建设领域共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超过11亿元,清欠比例突破98%,其中,广州、深圳等9个市全部清欠完毕。为继续维护建筑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广东省建设厅近日发出《关于认真做好防止产生新的建筑农民工工资拖欠有关工作的通知》  相似文献   

8.
建设广角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出台新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日前,为了规范建筑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建设部联合下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新规指出,严禁包工头代领转发农民工工资。 《办法》明确规定,对待与建筑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必须包括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  相似文献   

9.
同志们:农村富余劳反哺农业、城市文明辐射农村的现实途径,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是社会进步的一个表现。在社会财富的创造过程中,特别是在推动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的过程中,更是凝聚着建筑农民工的辛勤与汗水。他们的劳动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为了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支持和配合,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做好建筑业农…  相似文献   

10.
《建筑》2004,(2):19-19
2004年1月3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以建市[2004]1号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联手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相似文献   

11.
正(桂建发[2019]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9号)要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  相似文献   

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   

13.
建设广角     
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 当前,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突出,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加剧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1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12月9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贯彻国务院领导指示和国办通知精神。 会议要求,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切实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  相似文献   

14.
《建筑》2016,(5)
正为遏制和解决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切实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业主支付担保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扩大担保覆盖范围,拓展试点成功经验。2016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办1号文件,出台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其中专门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  相似文献   

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保证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6.
<正>日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并印发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7.
《广东建设信息》2006,(3):41-41,4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要求建筑业企业以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新的工程项目:同时也有一些建筑业企业以承诺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政府投资项目。上述行为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同时由于超概算资金落实难度大.造成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宏观调控.防止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贯彻实施.  相似文献   

19.
《岩土工程界》2004,7(1):4-4
■ 10月 2 4日 ,温家宝总理替重庆民工讨回被拖欠的工资 ,引起全国各界对农民工讨薪难问题的极大关注。 11月 2 2日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提出 3年内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12月 9日 ,6部委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 ,开始全面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建筑法》执法检查 ,并决定 5年内修改《建筑法》。这对于建筑业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规范建筑市场 ,发展建筑业具有重大意义。■SARS爆发对建筑业造成巨大影响。建筑行业广大干部职工坚持生产 ,…  相似文献   

20.
建筑企业今后将把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企业还可委托银行向农民工发放工资。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近日联合发布并施行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将被记入信用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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