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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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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业     
《中国酒》2015,(2):80
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本刊讯(记者霍太茹)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食药监总局于2014年12月31日发布2014年第11号令《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共七章五十三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原则、计划、抽样、检验、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办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相似文献   

2.
<正>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获悉,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七章五十三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原则、计划、抽样、检验、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办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  相似文献   

3.
《中国食品》2015,(2):129-13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相似文献   

4.
正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什么是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  相似文献   

5.
正食药监办科[2016]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相关工作程序,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1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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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以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  相似文献   

7.
《中国食品》2015,(4):132-133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已取得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记分管理与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警示、纠正或处罚同步执行。  相似文献   

8.
正9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了解,该《办法》共5章40条。《办法》明确了风险分级管理概念,食药监督管理部门要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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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相关工作程序,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1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总则指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是指在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采用的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食品检验机构可以采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对涉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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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食品违法生产行为的处罚力度,体现了对食品生产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完善了法律救济渠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保护新《食品安全法》强化了监管机关对食品生产的监测,但同时规定,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降低企业不必要的支出。新《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救济途径新《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以下内容:第一,复检的机构是原做出抽检结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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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4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签署总局第11号令并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共7章53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原则、计划、抽样、检验、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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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食品抽样是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但是目前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抽样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本文主要探讨这些出现的问题,并且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提出优化食品安全抽样工作的建议,希望能为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更好地开展提供有效的参考。自2015年2月1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下文简称《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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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2016,(5):148-152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等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和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市场局")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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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信息,《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将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产品已经进入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集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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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以下简称备份样品)的处置,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备份样品,是指海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中,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且经各承担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检验合格后,可依法处置的备份样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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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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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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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施行。适用范围在我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要求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  相似文献   

19.
《饮料工业》2014,(12):48-48
<正>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4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签署总局第11号令并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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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就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提出实施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关于召回食品的处置。召回食品处置的主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立即就地销毁。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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