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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ning》2019,(18)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公布与实施对建设工程领域纠纷案件的审理裁判发生了重大改变。本文结合《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务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所需要的法律要素进行归纳总结及简明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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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ning》2019,(28):111-113
为保障建设工程价款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做出了规定,但因其过于笼统,实践中争议较大,裁判结果差异明显,并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用。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该权利做了进一步的规定。笔者将结合实务,对该权利的受偿范围、起算点、行使方式进行分析探讨,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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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9年2月1日实施。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范围包括材料费。但在"甲供材"情况下,建材供应商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因此通过描述性研究法,对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相关案例进行简要分析,阐述建材供应商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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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众所周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已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其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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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江苏高院《解答》原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具体起算按照以下方式确定:(1)工程已竣工且工程结算款已届期的,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自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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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已于2019年2月1日开始施行。一方面,我们需要深入研究新实施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以期在个案的纠纷解决中立于不败之地,为此,我们编写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实务指南》一书;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给予足够关注的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未来将给施工企业带来哪些影响?本文拟就此给出几点提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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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装饰装修》2015,(9)
<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结算工程价款,请注意重点是"中标合同",而不是"备案合同"。施工合同的备案制度实际上只是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的一种措施,但很多建筑企业朋友对此认识不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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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于2004年10月公布,该解释第二十一条是关于“阴阳合同”的认定条款,条款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本文结合一个案例分析该条款的产生背景、存在问题及其应对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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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ning》2019,(10):169-1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并未如期对挂靠人诉求工程价款的法律保障有所突破,本文拟结合典型案例,重点探讨被挂靠人应否支付挂靠人工程价款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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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建筑市场"买方市场"的大环境下,为保护施工企业的弱势地位,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司法实践中,"烂尾楼"项目是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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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金属结构》2019,(7)
<正>问题问:承发包双方就同一工程有2个不同的合同约定,应如何确定工程价款结算依据?2011年12月8日,经过招投标程序后,承发包双方按照中标通知书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对工程工期、价款及款项支付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当日承发包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合作合同书》,对工程价款及付款时间节点作出了不同于中标合同的新约定。承包人组织施工后,案涉工程于2013年8月10日通过竣工验收。后双方对于工程价款的结算发生争议,发包人主张《合作合同书》无效,应以中标合同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承包人则主张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书》有效合同,并据此要求发包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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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发布。2018年12月29日,历经近十五年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法释(2018)20号]正式出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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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引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承包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能否通过调解方式确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此,理论界及实务界争议不断,尚未形成统一观点。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下简称《批复》)等相关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使得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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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200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已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上两份司法解释为建筑企业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是,由于部分建筑企业不具备应有的法律意识,不知道或者不领会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缺乏纠纷发生前的事前防范和纠纷发生后的及时补救措施,结果给自己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为此,笔者结合实际案例谈谈建筑企业在司法解释施行后应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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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益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建筑装饰领域施工合同纠纷层出不穷。《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了建筑企业的一棵"救命稻草"。《合同法》之后,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地法院都相继出台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意见或解释,试图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明确。然而,对于装修装饰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优先受偿权6个月的起算期限、建筑装饰工程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仍未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解释及判决甚至大相径庭。在此情况下,浙江高院出台了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针对性解答,对司法实践中优先权行使的多个热点问题做出指导性意见。本文即以最高院司法解释及浙江高院出台的解答为基础,辅以实践中易引发争议的案例及针对性评析,浅议建筑装饰企业在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给予建筑装饰企业更为合理和完善的权利保障,以期推动优先受偿权进一步立法完善,最终助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