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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关于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数量,尽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均有着明确的条文规定,但设计人员对此仍颇多争议。究其原因,是规范一方面规定室内消防用水量对水泵接合器的数量有单一确定的关系,另一方面又在对室外消火栓、消防车等其他相关消防设备的描述中,多次强调它们与水泵接合器的对应关系,似乎又在削弱室内消防用水量对水泵接合器数量的确定关系。  相似文献   

2.
贵刊2006年第24期发表了《北京世贸商城水灭火系统设计问题探讨》一文,对于超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设计有较好的借鉴和指导意义。但该文中提到“设计采用稳高压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将消防水池设在地下室消防泵房内,设置2台室外消火栓给水泵(1用1备),水泵的流量按室外消防流量(30L/s)选取,扬程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以下简称《建规》)第8.1.3条‘如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确定,水泵扬程为0.30MPa。”此处对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设计压力的确定有误,稳高压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可以按照低压给水系统的要求确定压力。  相似文献   

3.
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 0 0 4 5 - 95中对消防用水量的要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 0 0 4 5 - 95 (以下简称“高规”)中的“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表7.2 .2 ) ,实际上是以消火栓系统为主要灭火系统而制定的。它是把高层民用建筑分为三大部分 :a)普通住宅 :当建筑高度 H≤ 5 0 m时 ,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分别为 10 L/ s、15 L/ s;当 H>5 0 m时 ,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分别为 2 0 L/ s、15 L/ s。b)高级住宅、医院等 5种高层民用建筑 :当建筑高度H≤ 5 0 m时 ,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均为 2 0 L / s;当 H >5 0 m…  相似文献   

4.
以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消火栓给水系统的设置为依据,讨论了消防用水量、室外消防用水量和室内消防用水量的特定含义及在扑灭火灾中的作用,指出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  相似文献   

5.
1室内消防竖管直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中8.4.2条第3款规定,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DN100,与8.3.1条第5款强制性条文规定(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DN65)不统一。消防竖管直径应根据消防用水量确定,应将《建规》中的8.3.1条第5款理解成对超过7层的多层住宅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有困难时的特殊放宽政策,即干式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DN65。  相似文献   

6.
在近几年对商住楼的消防审核和消防验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一类高层住宅部分电梯厅和公共走道部分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过去,设计人员对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范围的理解是把住宅排除在外的。一般高层商住楼中消防设计的常规做法是:全楼设消火栓灭火系统,裙楼和地下室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因此,喷淋泵的扬程选择一般是较低的,功率也较小。 根据《高规》第七章第二节对消防用水量的规定可知,一类高层住宅楼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20L/s,而一类高层商住楼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相似文献   

7.
郭强  高欣 《山西建筑》2006,32(5):170-171
结合实际,针对《高规》,探讨了民用建筑消防给水设计中室外消火栓数量的确定,水泵接合器数量的确定,消防水池客积的确定及消防给水系统的形式,以在保证安全的同时,达到经济合理,尽量节省投资。  相似文献   

8.
通过两个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实例比较,针对《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3. 5. 2条及表3. 5. 2中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用水量取值变小作出分析,对第7. 4. 6条中每个单元楼层消火栓设置数量减少提出自己的见解;并对第7. 4. 12. 2条款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照度都有明确的要求。如:《建现》第10.2.3条和《高规》第8.2.3条都规定疏散用的事故照明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勒克斯(Ix);《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7.2.2条规定火灾事故照明灯在疏散走道上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1x,第7.24条疏散标志灯正前方0.5m处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11x。但什么是照度呢?我们的一些建审、消防监督人员及部分使用者往往搞不清楚,有的似懂非懂,有的甚至望文生义,简单地把照度同亮度混为一谈。其实,照度与亮度不是一回事,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相似文献   

10.
与《建规》、《高规》的关系《建规》、《高规》是母规范,《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是子规范。  相似文献   

11.
关于多层建筑消防设施设置的几点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第8.6.3条规定:“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水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二.室内消防(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第8.6.2条第9款规定:”高层工业建筑和水箱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们建筑,  相似文献   

12.
唐婕 《亚洲消防》2006,(2):94-9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D)GBJ16-87(2001年版)第8.6.2条第四点规定“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该条文的解释是“为使消防人员向火场发起进攻或开关通道,在消防电梯前室应设有室内消火栓.  相似文献   

13.
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第5.1.1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是在执行规范中,大家对出口的理解有明显分歧。现就这个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究竟什么是安全出口呢?《高规》符录名词解释中对安全出口的说明是:“凡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符合规定的疏散楼梯是指设有封闭楼梯间或带有前室的防烟楼梯间的疏散楼梯)。而新版的《消防手册》对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是这样下的定义: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是指从建筑物的房门或住宅门…  相似文献   

14.
照度不同于亮度郑爱武,杨保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照度都有明确的要求。如《建规》第10.2.3条和《高规》第8.2.3条都规定,疏散用的事故照明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勒克斯(lx);《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7.2....  相似文献   

15.
于博利 《山西建筑》2010,36(33):179-180
分析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室内消火栓管道布置、消防竖管直径、室外消火栓间距、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以及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的规定,从具体设计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论述,提出了对本规范中部分条款的具体看法。  相似文献   

16.
按我国现行的消防规范 (《建规》和《高规》)的规定 ,对于临时高压水消防系统 ,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建规》第 8.6 .3条 ,《高规》第 7.4 .7条 ) ,用高位水箱中的水对消防管网增压、稳压 ,使之处于准备消防状态。当高位水箱提供的水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的消防要求时 ,按《高规》规定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增压装置。事实上 ,当采用全自动水消防系统 ,在供电及设备可靠的条件下 ,当接到消防信号 ,主消防泵可立即启动以提供规定压力和流量的消防用水。在这种情况下 ,即使设有高位消防水箱 ,水箱中的水也是备而不用的。最近几年 ,我国上海浦东地区…  相似文献   

17.
叶舟 《福建建材》2014,(4):25-26,53
对于影响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计算的关键数据,如水枪最小流量、消火栓型号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未做出清晰明确的规定,易造成设计错误。本文通过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这些未明确的地方进行分析和举例计算,验证了这些关键数据对用水量计算的重要性,并提出弥补几点不足之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用水量主要包括消火栓灭火系统用水量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对于建筑高度H≤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有些只需设消火栓灭火系统,不需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那些同时需要设置消火栓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为辅、消火栓系统为主。对于建筑高度H>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需同时设置消火栓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为主,消火栓系统为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中的‘稍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表72.2)实际上是以消火栓灭火系统为主要灭火…  相似文献   

19.
1 商住楼与综合楼的概念1.1 商住楼的定义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称“高规”)第2 .0 .8条规定 ,商住楼是指由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条文说明指出 ,底部商业厅可以是若干层。1.2 综合楼的定义依据“高规”第 2 .0 .7条规定 ,综合楼是指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1.3 二者的共性与区别“高规”按照使用性质将高层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可见两者都是公共建筑的范畴 ,二者都具备两种功能 ,但从概念上看商住楼强调了居住的功能 ,而综合楼范围较大 ,商住楼是综合楼的特例。2 底部设有商…  相似文献   

20.
一、商住楼的定义近年来 ,在城市的主干道路沿线和住宅小区内建设了许多由底部商业营业厅、办公和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在设计和消防审查中 ,有的将其作为商住楼 ,有的将其作为综合楼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分歧 ,与《高规》对综合楼的定义含混不清有很大关系。商住楼的火灾延续时间为 2 h,综合楼的火灾延续时间为 3h,其消防水池的容积不同 ,因此就有必要认真区别。《高规》第 2 .0 .8条规定 ,商住楼指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条文说明指出 ,底部商业营业厅可以是若干层。《高规》第 2 .0 .7条规定 ,综合楼指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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