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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能及电气化》2020,(1):4-1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共享、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和相关人员。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建设活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记录和资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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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开发与管理》2019,(12)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及信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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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能及电气化》2016,(9)
正中水协〔2016〕2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精神,根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中水协〔2009〕39号)规定,我会秘书处起草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供货单位)信用评价标准》,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讯)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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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水资源开发与管理》2022,(1)
各有关单位: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供货单位)信用评价标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息化单位)信用评价标准》(中水协〔2021〕29号)和《关于开展2021年度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供货、信息化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中水协〔2021〕30号)要求,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水利建设市场供货、信息化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经公示,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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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开发与管理》2019,(12)
<正>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我部组织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9]518号)合并修订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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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与管理》2009,(11):5-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推进水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根据水利部《关于将水利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管函[20063037号)和商务部、国资委《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商信用字[2008]1号),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制定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并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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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是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信息保障,本文通过介绍陕西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思路和功能特点,为构建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应用管理平台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