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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已于二00九年二月一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1年第18号令)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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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同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套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此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实施了国家重点鼓励、限制和淘汰的三类产业目录,但许多内容已不适应当前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宏观调控的需要,也缺乏一个系统性、纲领性、综合性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文件。出台并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也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明确了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原则、方向和重点,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的分类原则和配套政策措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配套文件,涉及农业、水利、煤炭、电力、交通、信息产业、钢铁、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建材、机械、轻纺、服务业、环境和生态保护、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等20多个行业,其中鼓励类539条,限制类190条,淘汰类399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对国家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目录提出了明确要求。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国家给予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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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工业》2005,(6):12-12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国务院发布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该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业务的,应当自该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许可。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硫酸被列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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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业部于2007年11月2日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禁限的重点是可造成高能耗、高污染的技术以及我国已有的成熟技术。这些技术在国外一般已被淘汰。目录中列入禁止进口技术的共有10个领域的39项技术,列入限制进口技术的共有16个领域的87项技术。其中涉及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的分别有7项技术和13项技术。与化肥行业有关的技术项目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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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元琦 《化工粉体工程设计》2008,(1):14-14
国家商业部在2007年11月2日公布了《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禁限的重点是可造成高耗能、高污染的技术,及我国已有成熟的技术,这些技术在国外一般已被淘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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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业部在200/年11月2日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禁限的重点是可造成高耗能、高污染的技术,以及我国已有的成熟技术,这些技术在国外一般已被淘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