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5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2.
3.
4.
5.
《中国防伪报道》2014,(1):122-124
正一、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一)法律责任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无违法所得的:(1)初次违反,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再次违反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