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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关系到国家财产权益,建立完善的补偿费征收制度,可促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顺利实施。本文通过对现有的纳费登记和申报制度的分析,参考国外权利金申报制度的规定,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程序制度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对修改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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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费稽查对于进一步规范征收机关行政执法行为,促使补偿费纳费义务人知法、懂法,自学履行纳费义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作结合几年来资源补偿费稽查工作的实践,总结并提出了若干矿产补偿费稽查技术手段及运用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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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通过走访调查发现,基层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过程中,普遍存在“四难”。即:费款入库难,欠费清缴难,违规处罚难,部门协调难。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的进展。对此,地矿行政管理部门缘何该出手时难出手呢?征费方式较落后,依法征费步履艰。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方式比较落后,多数基层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尚处在征费人被动“上门收租”阶段。与纳费人“主动纳费申报”的方式还有一定距离,从而使地矿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征费的步履比较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讨帐式”征费。一些矿山企业不按期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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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有资产权益的体现,是对已消耗的矿产资源的货币补偿,是实现勘查、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三者良性循环的保证,是国家赋予地矿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一项重要职责,并不是一种行政收费。但是长期以来,一些地区的物价部门却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视为行政性收费进行管理,要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接受年检,并缴纳3%的年检费;有的地区还要征收调节基金,甚至要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以及与税有关的基金。这对刚刚步入法制轨道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的征收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的财产收益,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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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改革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权益的经济体现,也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计费方式以及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革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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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了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取得的成绩,论述了多种因素对补偿费征收的影响、完成征管工作需采取的有效措施及对征管人员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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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应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根据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性质,国家向采矿权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一种经济补偿用于找矿、探矿和后续资源的勘查开发,建立国家风险勘探性循环,意义重大。所以,采矿权人向国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应尽的法定义务。但一些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在采购、生产、经营等环节中,采取各种违法手段,不按期缴纳,甚至偷逃、拒缴、抗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造成国家收益的流失。如何使国家收益得到实现,监督检查采矿权人的纳费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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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 1994年 4月 1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颁布,使《矿产资源法》中“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的条款得以贯彻实施,这不仅使我国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得以充分体现,而且为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保护和监督管理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使矿山企业管理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北海市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来,在当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每年上缴国库 16万多元。在矿种不多 (且多为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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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 1994年 4月 1日颁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矿产资源经济管理体制的重大突破,是我国矿产资源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进展,它结束了无偿开采矿产资源的历史,明确了补偿费属于国有资产的收益,是国家预算内收入。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定,做好财务管理至关重要。矿产资源补偿费财务管理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财务管理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的财务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财务管理的重点是应上缴补偿费的核实、足额及时上缴补偿费的监督;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财务管理的重点是加强预决算管理、加强支出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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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我国不断探索日臻完善的矿产资源有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的具体体现和基本实现形式。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的确立,不仅仅是矿政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而更重要的是还归了矿产资源的财产属性和价值本质,从经济意义上保障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并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核心职能从抽象的法律意志,走向以履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职能为主要手段的具体的经济法律行为。这种转变是一种遵循市场价值规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制度转变。实践证明,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的确立在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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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 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也就是说,采矿权人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其应尽的义务,这一点没有什么异议。但在具体的征管实践中却存在着非采矿权人应该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情况。例如以购买原矿进行生产加工的选矿企业,虽然它不是采矿权人,但从法律角度来分析。选矿企业也应该按有关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现就选矿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法律依据等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1法律依据 (1)《规定》第三条第四款指出:“矿产品是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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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对象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对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对象的规定一直存在着争议,如何在经济学上对征收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进行界定、如何明确计征对象,是解决争议的关键。通过对我国十几年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经验的研究,以及对国外一些国家矿产品的含义和计征对象规定的分析,提出了完善矿产品含义和计征对象的建议,为制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政策提供了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