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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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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保护建筑施工企业的利益,及时清理大量拖欠的工程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设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由于该条规定比较原则,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也出现了较多的争议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2.
陈柏新 《建筑》2011,(6):47-48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筑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合同法》286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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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这一规定,在法学界、建筑业界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做法,在此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4.
石亚西  扈模忠 《建筑》2002,(11):17-19
一、引言 留置是担保的一种方式,鉴于我国建筑工程施工中发包方对工程款项的大量拖欠,建筑留置的必要性就很强。与建筑留置直接相关的法律条文仅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第28条第3款规定: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经办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  相似文献   

5.
一、与建筑留置相关的规定留置是担保的一种方式。鉴于我国建筑工程施工中发包方对工程款项的大量拖欠,建筑留置的必要性就很强。与建筑留置直接相关的法律条文仅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6.
孙利军 《建筑》2013,(18):22-23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将该工程协议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优先受偿。"2002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对286条作出了解释(以下简称批复)。此批复一出,建筑界欢声雷动,从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形象地定义为建筑企业的"护身符"。然而近年来,由于建筑企业的弱势地位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加之建设工程项目经理承包制以及建筑企业管理松散  相似文献   

7.
关于承包人工程款优先权的操作难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已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对建设工程合同作了专门论述。其中最大的一点突破,就是在第286条中赋予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权。但由于合同法的实施细则至今尚未出台,从而使该条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就具有了探讨与研究的可能性。一、承包人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规定及其实现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  相似文献   

8.
我国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  相似文献   

9.
辽宁读者李鹏问:我是一家私营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去年初,我与某单位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发包方按预算支付50%工程款,其他由我垫付,工程竣工后清算。今年7月工程完工,但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下欠的350万元工程款。请问,我有权将所承建竣工的不动产用来抵债吗?答:你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到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权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  相似文献   

10.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张人应是有效合同的施工承包人,权利主张的标的应为承包人施工所完成部分,属于发包人所有的适宜折价、拍卖的建筑成果,权利主张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其实现程序应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并且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下,于诉讼或案件执行过程中明确提出。  相似文献   

11.
<正> 我国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  相似文献   

12.
律师解疑     
<正>问题问:承包人对工程进度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对中心商务区项目进行施工总承包,合同暂定价款为3.2亿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长期未约定支付进度款,为此双方签订《工程补充协议》,确认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8015万元。之后发包人又未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发包人支付欠付的工程进度  相似文献   

13.
王敏  周吉高 《建筑》2012,(24):23-24
目前,在我国建筑市场"买方市场"的大环境下,为保护施工企业的弱势地位,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司法实践中,"烂尾楼"项目是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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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拖欠工程款的工程将不得交付使用,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跟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依法拍卖,并优先获得拍卖或折价的价款。在财政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作出了上述规定。  相似文献   

15.
律师解疑     
正问: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权?2017年7月,承发包双方就某综合楼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次月,承包人与鲍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鲍某对工程的土建安装进行实际施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工程款后,收取3.5%的管理费,将剩余工程款及时支付鲍某。2年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由于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结算款,鲍某直接起诉发包人,诉讼请求:1.发包人支付拖欠的工程结算款1.3亿及利息;2.确认鲍某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当地高院受理案件后,将承包人追加为案件第三人。发包人辩称:1.鲍某不是工程的承包人、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方,  相似文献   

16.
律师解疑     
正问题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放弃?2015年2月,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将某商品房项目由承包人施工总承包。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资金紧张,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约定:银行向发包人支付借款3亿元,发包人将该商品房以在建工程方式向银行抵押。  相似文献   

17.
《建筑》2016,(12)
正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由来由于建设工程含大量的农民工工资、建筑材料,国家为着重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兑现,除政府层面出台很多文件、措施外,在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故而,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被称为建设工程优先权条款。二、优先权"优"的范围和程度为解决优先权法条的操作性,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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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疑     
<正>问题问:新司法解释出台后,优先权的起算是否对承包人更有利?2017年7月,发包人将西安某住宅小区项目交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先进场施工,后双方签订《总承包合同》并补办招投标手续。2018年7月1日,工程完工并办理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后双方就工程价款达成《结算协议》,约定:工程造价2.8亿元,发包人务必在2019年2月1日前付清全部工程价款。截止到2019年3月,发包人仍未按约付款,承包人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发包人支付下欠工程款1.5亿元及利息;2.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1.5亿元及利息范围内,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简称:优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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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江苏高院《解答》原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或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  相似文献   

20.
《建筑》2023,(7):86-87
本案为(2019)最高法民终255号民事判决。相关焦点问题是: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属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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