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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水事纠纷的调处主体问题陆兴发(广西百色地区水利电力局百色533000)积极参与政府调处各种水事纠纷,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无旁贷的责任,也是水政机构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在调处水事纠纷的实践过程中,对如何正确认识调处水事纠纷的主体和在何种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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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宣州市今年遇到了多年未见的干旱,旱情严重,水事纠纷比较突出。我们便采取得力措施调处水事纠纷,今年已调处9起,每起调处都比较成功。 一、调处水事纠纷必须使被调处者明在理上,服在心上。由于一些群众对《水法》了解不多,因此在调处水事纠纷时就要大力宣传,使他们知法、懂法。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宣传,效果才会明显。例如,抗旱争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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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漳河上游水事纠纷的成因和危害,指出了调处水事纠纷工作的重大意义,并提出了解决漳河水事纠纷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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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辽流域水事纠纷调处方法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松辽流域省际间的界河、跨省(自治区)河流较多,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省际间出现了多起水事纠纷。本文结合参加调处的多起省际间水事纠纷,对流域机构在流域内调处水事纠纷的方法进行了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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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水资源需求逐步增加与水资源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多元化经济主体的局部利益、个人利益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及防洪排涝的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也日渐增多,水事纠纷呈增加趋势。 调处水事纠纷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之一。水利部“三定”方案就有“受国务院委托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水事纠纷”职责。《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权调处水事纠纷,依法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调处水事纠纷,可以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地位,维护正常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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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事纠纷系指地区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在分享水利、防治水害或其他水事活动中发生的权益争端。调处水事纠纷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第35条、第36条对调处水事纠纷的程序作了规定。《水法》第35条规定“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第36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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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庆市边界大洪湖地区水域经营管理权争议给两地带来了不稳定隐患,通过努力,于2008年10月彻底解决了困扰当地30余年的水事纠纷。得到如下启示:解决边界水事纠纷,树立大局意识是关键;协调边界水事纠纷,建立协作机制是重点;调处边界水事纠纷,增进理解沟通是基础;化解边界水事纠纷,坚持依法办事是根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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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在许多条文中为调处水事纠纷提供了实体性的法律规范,并在第35、36、37条中,对水事纠纷及其处理的程序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未从水事纠纷的内容上进行划分,在实践中往往因人们理解不一而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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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阐述了山西省河曲县与内蒙古准格尔旗发生省际水事纠纷的历史渊源和现实矛盾,提出预防和调处省际间水事纠纷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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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自1990年诞生以来,在维护水事秩序、查处水事案件、调处水事纠纷、防汛清障、办理水行政许可、水利规费征收以及维护水利部门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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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明 《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09,(12):100-101
漳河上游水事纠纷严重扰乱了沿漳区域的社会稳定,在全国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漳河水事纠纷的扩大升级,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一方安定,多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投入了很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调处水事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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