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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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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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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ning》2019,(2)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有效进行,我国确立了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对于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问题,历来被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最高法关于正确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3条,对未经验收的工程承包人擅自使用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做了规定,对预防和处理该类纠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最高法《解释》对民事责任的承担可操作性较差,未对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范围作出严格的划分。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使法院在处理案件时感到无所适从。笔者结合现有法律法规和工程实践中出现的类似争议,以期对正确适用《解释》第13条起到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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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建筑市场"买方市场"的大环境下,为保护施工企业的弱势地位,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司法实践中,"烂尾楼"项目是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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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ning》2019,(34)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工期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关系密不可分。一般来说,工期越长,工程造价越高;工期越短,工程质量堪忧。因此,施工合同的承发包双方都十分重视对工期的约定,有关工期类纠纷案件占到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当一部分比重。2019年,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尘埃落定,第五条明确了开工日期的认定规则,有关工期认定方面的问题将大大减少。本文对实务中该如何正确适用《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提出了理解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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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以下简称《解释》)出台,是建筑业的大喜事,对于主导、规范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其“实际施工人”概念笼统,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因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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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ning》2019,(28):111-113
为保障建设工程价款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做出了规定,但因其过于笼统,实践中争议较大,裁判结果差异明显,并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用。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该权利做了进一步的规定。笔者将结合实务,对该权利的受偿范围、起算点、行使方式进行分析探讨,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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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ning》2019,(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因"擅自使用"一词语焉不详,缺乏统一标准,以致司法裁判意见往往南辕北辙、大相径庭,亟待厘清争议、统一认识。笔者拟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就案涉"擅自使用"等若干问题略陈己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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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的出台,对原有司法理论中存在的较大争议进行了针对性规定,为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对此,法律专家王才亮前不久接受采访时特别提醒作为施工合同发包方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发企业:“新《解释》是把双刃剑,运用自如保护自己,掌握不当就会受人以柄。”他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开发企业提出了良好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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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是工程建设中最主要的内容.涉及的法律关系最为复杂.在实践中发生的纠纷也最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已出台近一年,该《解释》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工程建设领域,包括拖欠工程款、阴阳合同、垫资承包等在内的一系列疑难纠纷.提供了统一的司法审判依据.对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建筑市场的交易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对该《解释》的部分主要内容进行一些相关的系统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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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2016,(23)
正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理责任"与"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责任"在我国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制度中,有两个行政法规使用了"监理责任"这个十分重要的法律概念,这两个行政法规分别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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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ning》2019,(18)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公布与实施对建设工程领域纠纷案件的审理裁判发生了重大改变。本文结合《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务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所需要的法律要素进行归纳总结及简明阐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