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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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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策专递     
建设部出台《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设部出台了《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是:(一)明确了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自2006年6月1日起,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二)妥善处理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对于2006年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  相似文献   

2.
金帆 《重庆建筑》2006,(6):154-155
继国六条之后,期待已久的部委细则终于出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其中在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一项中,建设部提出了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相似文献   

3.
继国六条之后,期待已久的部委细则终于出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其中在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一项中,建设部提出了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  相似文献   

4.
建设部日前出台《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对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和套型建筑面积等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意见》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城市(含县城)年度(从6月1日起计算)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  相似文献   

5.
《中州建设》2006,(9):6-6
中国建设部近日正式公布了《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此前市场普遍存在疑虑的“90平方米”和“70%”两个概念给出了明确界定。 今年5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文件中提出:“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但对于什么是套型建筑面积以及70%比例是项目控制还是总量控制,业界一直存在争议。受此影响,中国大部分城市的实施细则迟迟未能出台,市场也处于迷惘状态。  相似文献   

6.
《上海住宅》2006,(9):100-101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委):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现就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提出如下意见,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7.
《上海住宅》2006,(7):110-111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委):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现就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提出如下意见,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8.
《上海住宅》2006,(12):7-9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明确提出,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这项政策规定既是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的现实需要,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9.
《上海住宅》2006,(10):99-9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加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城镇廉租住房及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日前建设部制定下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和《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10.
《城乡建设》2006,(9):32-32
日前,建设部、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出《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要求:(一)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二)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三)已经开工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项目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和集资款标准。(四)符合规定条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企业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集资合作建房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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