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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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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明德 《城建监察》2004,(12):29-30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可以罚款处理的违法建筑,指的是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对于这类违法建筑,笔者所在地的通常处理方式是,首先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采取改正措施,作出罚款处罚执行后,当事人凭城管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再到规划建设部门补办有关规划手续。  相似文献   

2.
有人认为,规划执法部门依《城市规划法》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说应当向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程序,理由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个人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即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违法建设案件中,责令限期拆除的建筑物价值一般较大,因此,也应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笔者不认同这种看法,基于如下两点理由,笔者认为,责令限期拆除处罚中当事人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并非法定的必经程序。  相似文献   

3.
法律书送达是城管行政执法案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步骤,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一道重要程序。法律书的及时有效送达,对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告知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保证行政执法程序的顺利进行,使案件得到有效解决起着重要的作用。忽视法律书的送达工作或不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都会给行政执法工作造成被动,甚至还可能因程序违法而造成复议被撤销或诉讼败诉等严重后果,因此,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要严谨对待法律书的送达,切莫“重实体、轻程序”。[第一段]  相似文献   

4.
日前,我对有的同志在处理违法建设案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  相似文献   

5.
任江   《城建监察》2006,(5):26-26
在不同的章中对当事人一词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表述,比较常见的有行政处罚对象、被处罚主体、违法行为人等,笔认为采用当事人一词比较准确。在《行政处罚法》中,当事人一词是唯一被采用的专业法律术语,是指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执法实践中,某些违法行为人并非是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因此,比较准确的理解应为当事人即违法行为责任人。  相似文献   

6.
当前,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经常遭遇到一些违法当事人与市民不理解.有的甚至是指责。我认为。执法人员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除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以外,还需要懂得一些说理的语言技巧。执法是一门艺术。适当的语言技巧,可以化解与执法相对人的矛盾,可争取到更多的民众的理解与支持,也可以树立执法人员明执法、严格执法的良好形象。同时.也可以体现执法工作的人性化。现就亲身经历过的两个案件,谈谈作为一个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如何应对违法当事人的“胡搅蛮缠”,真正做到以法治人,以理服人。  相似文献   

7.
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第335期刊登文章《土地违法为何多由地方政府主导》。文章指出,当前土地违法反弹现象比较严重,执法形势相当严峻,目前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中,地方政府违法占地问题突出,凡是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都涉及地方政府或相关领导。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3,(6)
鉴于内幕交易行为严重损害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证券监管部门与司法主体对内幕交易加大了执法力度和处罚强度。不过,总的来看,资本市场上内幕交易行为依然频发,究其原因,主要是与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机会成本不高等因素有关。基于此,应对内幕交易问题还需从成本入手,如提高行为人违法成本,加大机会成本,降低司法成本。  相似文献   

9.
<正>本刊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通知》要求,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有效解决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执法缺位问题。重拳打击违法排污,严厉处罚五类恶意违法行为,将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这五类环境违法行为是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要依法严厉处罚。  相似文献   

10.
王毅 《城建监察》2005,(10):23-24
您好!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三个问题,争议较大。问题一:我们认为应由开发区管委会在区内实施行政许可。问题二:我们认为,所超的2层违法建设,就是未依法办理报建手续的违法建筑,应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问题三:城管执法局是对过去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也责令其依法补办手续。因此,当事人虽然补办了有关手续,城管执法局同样可以依法处罚。  相似文献   

11.
谢小强   《城建监察》2005,(9):22-22
作为城管执法部门,在处理违章建筑时,对于产权清楚的,可以直接按法定程序按部就班地作出处罚决定,但对于产权不够明晰或产权有争议的违章建筑,又该怎样作出处罚决定?前不久.我们处理的一宗违法改建案,就遇到了一个这样的问题,在研究如何处罚时,就因产权权属存在争议出现了不同的意见,因而一时难以作出决定。该案的具体情况如下。  相似文献   

12.
半月纵览     
《中州建设》2008,(16):4-5
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10日在山东省威海市强调,实施土地违法问责制,对国土资源战线来说,对地方各级政府来说,都是推进改革的重大契机。要加快建立土地违法问责制,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绝不动摇。  相似文献   

13.
梁进涛 《城建监察》2004,(12):28-28
处罚主体的确定问题。为避免当事人名称不符造成处罚主体错误,在制作笔录时必须要求当事人出具相关原始证据。处罚主体是个人的,应出示其身份证原件,是单位的必须出示该组织机构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并将其复印件放入案卷存档。  相似文献   

14.
各地举措     
《城乡建设》2007,(2):41-41
北京市怀柔区规划局:“四零”工作法推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北京市怀柔区规划局推出“四零”工作法,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打击力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四零”包括:“零盲区监管”,加强巡查力度,增加重点地段的巡查频率,定期对全区卫星查违的结果进行复核,加强与城管大队、林业、土地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参与联系执法,做到事事有人管;“零时差服务”,对违法建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及时立案,及时进入查处程序,配合相关部门24小时内出具违法建设认定通知单;“零距离投诉”,投诉接待工作由专人负责,并制作了来电(访)登记单、受理告知单、来电(访)答复意见函等专门的投诉信访答复格式,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当事人;“零设计参与”,对为违法建设进行设计的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并上报市规划委对其降低资质,同时六个月不得在北京地区承揽业务的处罚。(胡艳玲)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随着经济持续不继发展和拆建工作的深入展开,各类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案件层出不穷,在这些违章建筑中,企业违反规划法规擅自建设附属用房的占规划违章案件的大多数。各企业主为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不顾规划部门给予核定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擅自建造配电房、厕所、储物问等等附属用房,也有建设仓库及临时厂房的。根据《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城管部门承担着国有土地上规划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因规划部门已给其主体建筑核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有的人便认为在自己的厂区内、在自己购买的土地上建造厂房和附属用房是自己的事,政府相关部门管得太宽,冈而对我们依法查处违章建筑表示不理解,有的意见很大,不配合执法队员的调查取证和送达等工作,给规划执法案件查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相似文献   

16.
周武玖 《城建监察》2005,(12):24-24
在长期的规划执法管理中,我们常常遇到违法建设工程在处罚时应怎样确定工程总造价的基数的问题。如今年7月份,我们在日常巡查中就发现了一处未办理任何规划手续的在建违法建设行为,当时该违法工程二楼墙体已砌筑完毕,但尚未安装楼板。立案调查完毕.在核算工程总造价拟进行处罚时,在讨论中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以该工程目前已发生的实际费用为基数计算实际工程总造价;  相似文献   

17.
2006年11月12日上午,在隆隆的挖掘机轰鸣声中,山东省枣庄市新城区凤凰山庄西区北侧的一处建筑总面积1580平方米、土建工程总造价近110万元的私人违法建设轰然倒地。在拆除现场,一切都井然有序,不但执法队员们分工明确、有条不紊地忙碌着,而且违法建设的当事人杨某及其亲属也安静地站在执法队员拉起的警戒线外,平静地看着违法建设拆除。整个拆除工作十分平稳,并未发生想象中的拆违活动中常见的暴力抗法事件。这是枣庄市行政执法局违法建设拆除现场真实的一幕。  相似文献   

18.
息近日,杭州市西湖区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邀请西湖区公证处公证人员一起,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至文二路的水果店中。虽然当事人李某仍然拒签执法文书,但由于公证人员在现场对整个文书送达全过程进行了公证,这意味着,即使李某拒不执行处罚,该局也可凭借《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19.
我们每年在行政执法中,都会有大量的执法书出现:如实施简易程序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及听证程序的执法书等。从执法书上分:有的是完整程序的执法书;有的只有立案、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结案报告等。从处罚(处理)内容上分:有的是处理严重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有的是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私搭乱建、乱泼污水等行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等。那么,这些执法书是否都需要分类装订,完善的保存?保存多长时间为宜呢?  相似文献   

20.
戴银燕 《城建监察》2006,(10):35-36
拜读贵刊2006年第6期刘德生同志的《对行政处罚法几个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一,该字清晰、逻辑性很强,对执法很有指导意义。但中有个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就是在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时,一般在执法书中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没有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当执法机关对罚款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执行时,法院是否执行加处罚款?笔以为,法院应该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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