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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作为我国改革的一大重点被推到了改革的前沿。一改过去那种统一计划调配的制度,实行了政企分开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拥有了很大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权利,调动了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使企业获得了全方位的进展。这时,消防监督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曾经以行政管理为主要手段推动企业内部消防管理的方法,显然已经不适用于现代企业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消防部门如何加强对企业的消防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真正使企业做到生产与安全两不误,笔者就此作—些分析和探讨,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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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于199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我们履行消防职责、实施消防工作的法律依据.云南省公安消防部队抓住《消防法》施行前的大好时机,以消防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和基层部队目标化管理为主线.以防火灭火为中心,以’99世博会消防保卫工作为龙头,强化消防宣传、监督力度,全面落实消防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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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如果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采取何种救济途径?其能否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答 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存在着很大争议,并且由来已久。这里有必要把这个问题的缘由进行一下梳理。对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规范性调整的法律文件可以追溯到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该《条例》第26条规定了各级消防监督机构有“组织调查火灾原因”的职权。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对此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该《细则》第56条规定:“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查明起火原因,作出技术鉴定。火灾原因查明后,应该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由于当时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还未颁布,因而对于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能否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上述两个法律文件中还没有涉及。1989年和1990年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相继出台,使有关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能否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问题浮出水面。公安部1991年颁布的《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第36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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