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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地质勘查报告不但是矿业权价值评价的依据,更是矿山建设的依据。如果矿产地质勘查报告不实,不仅会造成巨大浪费,还可能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所以需要追究出具不实矿产地质勘查报告主体的责任。本文首先对矿产地质勘查报告不实进行了界定,并介绍了矿产地质勘查报告不实的表现形式及危害;其次分析了矿产地质勘查报告属于检验鉴定结论这一法律属性,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出具不实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的勘查单位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最后分析了勘查单位出具不实矿产地质勘查报告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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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地质勘查合同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以前学术界鲜有人论述。本文首先简单介绍矿产地质勘查的概念、目的,在此基础上简要分析矿产地质勘查合同的概念、主体及内容,提出并分析了实践中矿产地质勘查合同主体界定的问题,以及矿产地质勘查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举例分析了技术服务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然后通过对比承揽合同和矿产地质勘查合同的特征,得出矿产地质勘查合同应归属于承揽合同大类范畴。重点分析了矿产地质勘查合同作为承揽合同应该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包括委托人具有合同解除权、勘查工作不得转包、矿产地质勘查合同不适用有关留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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