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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不仅有利于限制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的侵蚀,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也有利于立法的规划和协调,促进法律的实现。要实现建构法律体系的价值,必须从现实主义角度出发,结合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以及部门法划分来建构法律体系,即先将法律规范分为公法和私法,然后在公法和私法的框架内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而划分部门法的标准就是法律的调整对象——行为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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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占文 《Canadian Metallurgical Quarterly》2011,10(1)
由于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发展,国际法出现人本化趋势,领事关系法也不例外.国际司法机构通过解释<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件,确认嵌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下的个人权利,并且将这些个人权利纳入最低程序保障和生命权等人权框架内,推动领事关系法的人本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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