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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反腐规定可以看出,目前制度反腐的路径选择仍然是严惩,但理论和实践皆表明,严惩绝不是反腐败的最佳选择。反腐本身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防”、“查”、“惩”紧密结合,“防”注重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着眼于未然之罪;“查”和“惩”通过对已然之罪的查处来实现预防腐败的目的,三者在反腐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但都是不可或缺的,偏废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完成反腐重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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