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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若干问题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体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主体是合法成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该罪在认定上要注意与一般工程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相似情况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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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治理区划定是水土流失防治规划和措施布局的依据,也是各级政府的法定义务。应用遥感信息和地理信息系统平台,以乡镇为单元,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专家咨询等方法,对甘肃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进行了研究。构建了甘肃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的指标体系和指标参数,将甘肃省划分为7个重点预防保护区和6个重点治理区。划分的结果反映了甘肃省水土流失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变化,为甘肃省及各市县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水土流失防治提供了科学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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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高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建筑企业面临着市场环境、主体需求、技术创新等不断变化,都会给企业发展带来危机。本文力图通过对建筑企业危机管理现状的分析,建立了危机管理动态循环模型和危机管理Partnering组织模式,为建筑企业有效避免危机,增强应对危机能力,提供了有效的危机管理应对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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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俊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2):70-71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在生产、作业的时间和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是从事生产、作业的自然人,既包括生产、作业的操作人员,也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和投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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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俊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0):17-19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存在最低责任年龄偏高、相对责任(罪名)范围偏小和责任能力认定过于简单等问题。建议将最低责任年龄降低到10周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段内,对未成年人承担责任的罪名范围以个案认定的方式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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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为惩治建筑工程领域里的腐败,遏止"豆腐渣"工程及其危害而设立的一个罪名。1997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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