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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霍敬裕  唐海燕 《食品科学》2016,37(15):278-282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责任保险的共有功能,并且其最终的受益群体是食品消费者。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企业的自发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需求不足,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低,对此,政府通过行政指导的方式加以引导,既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又能有效调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供给及有效需求。本文试结合我国各地方正在进行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行政指导工作试点工作,探讨该保险领域中行政指导的特点、方式及具体实施步骤。  相似文献   
2.
霍敬裕 《食品科学》2018,39(13):334-339
本文通过比较食用农产品监管的不同立法模式,分析现行食用农产品监管立法模式在实际运行中未能达到 预期效果的诸多因素,提出其根本点在于调整对象中将食用农产品与一般农产品混同,忽略了食用农产品监管的特 殊性,难以适用社会共治、严格监管、产品追溯等要求。同时,孤立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合 并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分解式立法模式,会忽视两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交叉性。从增强监管链条整 合力、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管目标出发,建议采取合并式的立法模式,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中关于食用农产品部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合并。  相似文献   
3.
霍敬裕  鲁霖 《食品科学》2016,37(13):271-276
我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将“三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授权地方进行立法,此行为虽利于地方立法的灵活性及执法的通畅性,但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对授权立法的严控性规定,该授权立法因并未对授权目的、原则、范围及期限进行规定,在实施的过程中面临一些困境。为此,本文建议对“三小”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准入机制及处罚机制进行明确,并扩大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范围,以推进“三小”授权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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