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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闻高 《术语标准化与信息技术》2006,(3):33-36
法类术语中的概念应透过事物的现象,抽象其本质;它该舍弃事物的局部,概括其整体;也要力求摆脱对事物的褒贬,达到中性色彩,才利于表达其公正立场。法类术语表现的法学理念或法律概念,要在经验的基础上反映事物的逻辑关系,体现其术语的系统性,才具有理论的科学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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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法语不是"法律语言",而主要是从事法律活动的"言语行为"。法律活动有其行业用语,它与全民词汇的联系便是法律术语。探讨法律术语的规范、价值、事实三大类型。在法律行业语的"贵族化"与"平民化"中,我们选择什么,主张什么?中国法言法语的现状,有术语的泛政治化、话语的晦涩难懂、条款的凭空悬置、判词的千篇一律等问题。这些问题,应该辨证地看待。在思考法言法语的中国化中,寻找其规范性和大众化、精确性与模糊性以及它们的特点和风格等。进一步探讨法律言语的使用,立法要注意规范性与实用性要求;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要注意法律言语的中立性、文明性、庄重威严等问题。结论强调了法言法语的易读性和大众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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