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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在维护电信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过程中,证据问题显得尤其重要。现有的证据规则已经难以适应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需要,对电子(计算机、网络)证据进行立法已经迫在眉睫。【基本案情】2002年1月17日,阳江市公安局接到市电信局林某的报案,称其电子邮件账号被他人冒用,发送含有7张色情图片的电子邮件给其同事李某,造成很坏的影响。公安部门通过查看邮件信息和市电信局服务器日志记录,发现发送色情邮件的电脑当时使用的IP地址为"61.146.82.94",从电信局取得的用户上网清单查明,从2002年1月11日22时25分33秒至2002年1月12日0时27分58秒这一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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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是一种严重危害网络安全的违法行为.我国刑法第286条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定罪与量刑做了明确规定.本案是一起网络犯罪方面的典型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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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起冒名电子邮件--薛燕戈诉张男冒名发送电子邮件侵权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原告薛燕戈与被告张男均系北京大学心理学系93级研究生,1996年4月9日,原告收到美国密执安大学教育学院通过互联网发给她的电子邮件,内容是该学院将提供给她1.8万美元全额奖学金的就学机会,她非常高兴,因为这是唯一一所答应给她奖学金的美国名牌大学。此后,原告久等正式通知,但杳无音讯,蹊跷之中托在美国的朋友去密执安大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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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盗用、传播他人的网络账号、密码,是一种严重危害网络安全的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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