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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当涂民歌保护模式难以满足民歌传承、保护的需求。作为一种以非物质文化形态存在并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民间艺
术表达,民歌与版权保护对象形式契合。版权保护模式的适当选择要有效调适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和公众间利益的平衡,使信
息获得最大、最优化的产出和使用。因此,权衡传统民歌艺术不同于普通作品的特点,以立足传承、兼顾创新为立法目标,厘定权利
主体,明确权利内容及权利行使方式,方能实现传统民歌艺术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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