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清代及民国时期江苏的盐政盐税沈敏,卢正兴江苏的海盐生产,可追溯到公元前六世纪的吴王阖庐时期。至战国时代,成为重要的海盐产地,且为齐国称霸中原提供其巨大财力。此后经历代开发,独执海盐生产之牛耳。清代初年,江苏盐业沿用明代纲法。并稍作改进.即盐引每年由政... 相似文献
2.
3.
刘晏,是唐代有名的理财家。天宝、广德年间,他屡任户部侍郎、充(?)支盐铁转运使等职。宝应二年(762年),刘晏为两淮盐区转运使,在两淮创行‘粜商法’,推行‘平准法’,改善‘安史之乱’后财政紊乱的状况。他选用贤才,制定盐法,先后掌管盐务达20年之久。 刘晏的‘粜商法’,就是盐由民制,仍归官收,废除官运官销,改为商运商销,把盐税加入盐价之内,就场售给商贩。只要缴价之后放令出场,任其所之,无论何人均可在盐铁使管辖地区以内自由贸易,故又称‘就场专卖制’。刘晏治盐之法,为唐代盐政极盛时期。‘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闹服饰,军饷百官俸禄,皆仰给焉’。 相似文献
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