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矿两级间责权利的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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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俊杰.局矿两级间责权利的划分[J].中州煤炭,19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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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俊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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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平顶山矿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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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煤炭部总承包的要求,矿务局是一个经济实体,承担国家指令性产品计划的完成,扩大生产能力的投资,以及利润(或亏损)的包干,统一上交税利,并拥有一定的自主权,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国家赋于矿务局的权利,究竟如何发挥和运用这些权利,使企业充满生机和活力?局矿两级之间的责、权、利如何划分?本文就这个问题谈谈个人意见。矿务局在承担国家的任务以后,要考虑几个问题:如何完成国家交给的任务?靠谁去完成任务?如何发展生产为社会多增加财富?如何调动全局职工的积极性,充分挖掘内部潜力,为国家、企业和职工增加收入?如何扩大生产门路,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发展横向经济联系?要解决好这些问题,企业就有了生机和活力、但在指导思想上要明确以下几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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