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要有所“为” 有所“不为” |
| |
引用本文: | 梁华村.教师要有所“为” 有所“不为”[J].石油教育,2006(5):88-90. |
| |
作者姓名: | 梁华村 |
| |
作者单位: | 胜利油田第五十五中学 山东东营257231 |
| |
摘 要: | 教师和学生是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两个相互依存的行为“主体”。教师要根据自己的角色定位,适时调整行为方式,把握好“为”与“不为”的“度”,把问题的处置权交给学生,让学生自主地控制、协调、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完善、自主发展的能力。
|
关 键 词: | 教师行为 实施界限 基础教育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