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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要有所“为” 有所“不为”
引用本文:梁华村.教师要有所“为” 有所“不为”[J].石油教育,2006(5):88-90.
作者姓名:梁华村
作者单位:胜利油田第五十五中学 山东东营257231
摘    要:教师和学生是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两个相互依存的行为“主体”。教师要根据自己的角色定位,适时调整行为方式,把握好“为”与“不为”的“度”,把问题的处置权交给学生,让学生自主地控制、协调、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完善、自主发展的能力。

关 键 词:教师行为  实施界限  基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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