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12年12月21日,福建省Z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检查中,在Y食品有限公司发现一款食品的包装袋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编号为Q/MLZS03—2008。经调查,Y食品有限公司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该企业标准实施日期是2008年11月15日,至检查之日,企业标准未经复审。针对Y食品有限公司标注逾期未复审的食品企业标准应如何定性处理问题,Z市质监局执法人员有以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第十三条"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的规定,该企业标准因逾期未复审,可认定为无效标准。标注无效标准属于未标注标准代号,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五)产品标准代号"的规定,属未标明产品标准代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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