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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定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前置程序的思考
引用本文:施风蕾.对特定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前置程序的思考[J].盐城工业专科学校学报,2006,19(2):39-41.
作者姓名:施风蕾
作者单位:香港AET灵活空间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中国上海200031
摘    要:特定民事纠纷非经适格的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不得提起民事诉讼。该程序的引入,有利于实现纠纷解决资源的有效配置,完善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准司法文书的效力。

关 键 词:特定纠纷  前置程序  调解协议  准司法文书
文章编号:1008-5092(2006)02-0039-03
收稿时间:200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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