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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在矿业制度中的民事主体地位
引用本文:康纪田.论国家在矿业制度中的民事主体地位[J].中国煤炭,2007,33(3):29-32.
作者姓名:康纪田
作者单位:湖南省娄底行政学院,湖南省娄底市,417000
摘    要:认为国家是国有产权归属和流转的民事主体,又是一切产权保护和限制的公权力主体。界定国家主体的双重性,是政府转变职能的关键。认为《矿产资源法》及配套规定中,国家民事主体因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内容失真而虚位;又因主体虚位而导致国有产权残缺;“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规定又被“经批准取得”所吞噬,招投标取得只是行政特许的程序,都说明应有的民事主体被公权力主体“收购”。提出民事主体地位的确立,是我国矿业体制改革的深水区。改革的法律设置是让《矿业法》独立于《矿产资源法》。

关 键 词:国家主体  民事主体  公权主体  矿业产权

Discuss on the position of civil subject of state in mining system
Kang Jitian.Discuss on the position of civil subject of state in mining system[J].China Coal,2007,33(3):29-32.
Authors:Kang Jitia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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