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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垃圾邮件法的立法原则
作者姓名:赵晓力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    要:
电子邮件是通信的一种。通信包括发信和收信,通信自由包括发信自由和收信自由。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从法律上讲,没有取得他人同意滥发垃圾邮件,属于滥用发信自由、侵犯他人的收信自由,实质上是强迫通信。反垃圾邮件,就是反对强迫通信,维护通信自由。[编者按]

关 键 词:反垃圾邮件 立法原则 电子邮件 通信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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