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当前我国水土重金属污染严重。1996年颁布的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仍然是现行执法的依据,它明确规定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分为两类,"汞、镉、铬、砷、铅、镍、铍、银"8种重金属为第一类污染物,要求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必须满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的规定。它完全不同于一般常规污染物可利用水环境容量,实行总量达标控制原则。这体现了对持久蓄积性污染物实行封闭零排放的原则精神。但目前从水质的监测、评价到污染物的削减控制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背离和混淆两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的问题。防治重金属污染的任务十分艰巨,它涉及许多行业、部门和学科专业。为扭转当前我国水土重金属严重污染的局面,首先应从端正环保系统的技术路线开始;在重金属污染防治中,防要大于治、先于治;当前最紧迫的是从源头控制污染源的继续超量排放,而监控源头必先端正技术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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