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电伤人 设施产权人要赔偿 |
| |
引用本文: | 钟新.高压电伤人 设施产权人要赔偿[J].大众用电,2001(2). |
| |
作者姓名: | 钟新 |
| |
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但如果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是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是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高法的这项司法解释规定,“高压”包括 1千伏及其以上的电压等级的高压电。 高压电伤人 设施产权人要赔偿@钟新…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