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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摘要)
摘    要:为了解决目前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偏低的问题,现决定,提高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原根据我部颁发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经国务院经济主管部门同财政协商确定为200元、500元和800元的,可依照本通知规定分别提高到1000元、1500元和2000元。国营企业提高固定资产标准后,固定资产目录需要调整的,应由中央和省、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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