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生态化: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结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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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爱年,刘翱.立法生态化: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结构调整[J].南方冶金学院学报,2016(4):2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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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爱年 刘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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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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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重点项目(编号:12AFX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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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治保驾护航。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法治系统要对工业革命时期的法治进行生态化改造,立法生态化是法治生态化的前提和基础。立法生态化首先是立法理念由"物本"向"人本"转变,在立法中将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立法的根本价值追求,将人的身心健康作为立法的灵魂,将人的生态需要摆到与物质需要同等甚至更高的地位;其次是立法思维生态化拓展,用生态思维指导整个立法过程;再次是立法体系生态化完善,在各部门法中全面强化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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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态文明建设 立法理念 立法思维 人本主义 生态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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