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的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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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尹学先,罗瑜权.《消防法》的特点[J].浙江消防,19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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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尹学先 罗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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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消防法》的主要特点有五个方面: 一是消防安全责任更加明确和具体。 《消防法》首次明确地规定了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消防法》第三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这一规定不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法规、文件中没有提及,而且在其他专业法中也无类似规定。 《消防法》有13条涉及政府的消防工作责任、义务和权利。主要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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