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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在新刑诉法中的适用
引用本文:王雨露.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在新刑诉法中的适用[J].商品与质量,2012(S8):133-134.
作者姓名:王雨露
作者单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此次《关于修改刑诉法的决定》中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并没有放在第一章基本原则中,而是将其放在了证据章节中,这表明该决定并未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在刑诉法中,而只是为排除非法取证对侦讯机关所作的权力限制。但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在刑诉法中应当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趋势,这就需要我们结合新刑诉法有关制度设计来适用"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从而为最终确立这一原则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 键 词:刑诉法修改  自证其罪  原则  证据  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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