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在新刑诉法中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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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雨露.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在新刑诉法中的适用[J].商品与质量,2012(S8):133-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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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雨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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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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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此次《关于修改刑诉法的决定》中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并没有放在第一章基本原则中,而是将其放在了证据章节中,这表明该决定并未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在刑诉法中,而只是为排除非法取证对侦讯机关所作的权力限制。但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在刑诉法中应当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趋势,这就需要我们结合新刑诉法有关制度设计来适用"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从而为最终确立这一原则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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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诉法修改 自证其罪 原则 证据 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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