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争议法律问题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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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文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争议法律问题探析[J].建筑装饰材料世界,201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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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文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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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建纬 北京 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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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保护建筑施工企业的利益,及时清理大量拖欠的工程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设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由于该条规定比较原则,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也出现了较多的争议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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