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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细则
摘    要: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北京市水利局、财政局、市计委和物价局于1997年10月22日以京水政〔1997〕20号文,印发了《北京市实施〈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细则》的通知,要求遵照执行。现将该《细则》转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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