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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损害赔偿中的损益相抵与减损义务的协调
引用本文:李秋实.论违约损害赔偿中的损益相抵与减损义务的协调[J].中国科技博览,2009(2):219-219.
作者姓名:李秋实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广州,深圳,518060
摘    要:所谓损益相抵,又称”损益同销”,是指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行为而取得了一些利益,在计算赔偿额的时候应当把这些利益扣除掉。(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先生主张使用“损益同销”一词,认为损益相抵”非债权之间相互抵销,并不依当事人之意思表示而生效力。故此名称不甚恰当。”但习惯上,仍多采用“损益相抵”。)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在对方违约后守约方因减损行为而获得额外收益时,是否仍适用损益相抵规则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要本着民法的基本精神和平衡利益的法律原则,分情况讨论。

关 键 词:损益相抵  损益同销  减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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