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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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屠锡根,王佑安,姚尔义.关于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的建议[J].煤矿安全,19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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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屠锡根 王佑安 姚尔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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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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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煤矿安全规程》一直以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为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的主要指标。当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10m3/t时,划为高瓦斯矿井;≤10m3/t时为低瓦斯矿井。当前我国煤矿年生产能力差异很大,由年产几万吨至数百万吨,按上述标准划分瓦斯等级时,对年产量13万t以下矿井,尽管矿井绝对瓦斯虽很小,仅2~3m3/min。就已经划入高瓦斯矿井;对年产量>300万t的矿井,虽绝对瓦斯涌出量高达69m3/min,矿井仍属低瓦斯矿井。此外,当前所用的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方法仅考虑了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长的大小,而未考虑矿井绝对瓦斯涌出狱fll通风管理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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