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食品安全司法解释出台,严惩食品安全犯罪(二)
摘    要:滥用"添加剂"纳人刑事处罚《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

关 键 词:食品安全标准  司法解释  定罪处罚  加工食品  犯罪  食品添加剂  保健食品  有害食品  食品原料  销售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