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无线电干扰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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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岳萍,颜彬.试论无线电干扰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J].中国无线电,2010(1):2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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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岳萍 颜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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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海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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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无线电技术是现代社会文明的促进因素之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无法估量,对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无线电技术广泛应用.无线电台站数量迅猛增长,电磁环境日益恶化,无线电干扰日益频繁,全国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接不暇。由于无线电管理法规未建立民事责任制度,许多无线电干扰因蒙受损失的一方未获得经济补偿.从而影响到无线电管理的处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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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线电技术 赔偿制度 经济可持续发展 无线电管理机构 无线电干扰 扰民 无线电台站 社会效益 |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civil case indemnification system of radio interfer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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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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