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水土保持法》中几个问题的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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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翠萍,尹德海.实施《水土保持法》中几个问题的商榷[J].黑龙江水利科技,2007,35(2):135-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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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翠萍 尹德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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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密山市湖滨涝区管理站杨木分站,黑龙江,密山,158300 2. 密山市柳毛水利水保站,黑龙江,密山,158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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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水土保持法中,仅规定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建设工程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有一定的局限性,应修改为凡有破坏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均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坡度测量是水土保持监督行政处理的重要依据,应予重视;根据执法实践,对<水土保持法>进行补充和完善;把破坏自然环境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行为纳入<刑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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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水土保持法 问题 "三区"界定 坡度测量 配套法规 实施 水土保持法 刑法 行为 严重 自然环境 完善 补充 执法实践 行政处理 水土保持监督 坡度测量 建设项目 生产 水土流失 水土保持设施 破坏 修改 水土保持方案 编报 |
文章编号: | 1007-7596(2007)02-0135-01 |
修稿时间: | 2006-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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