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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水土保持法》中几个问题的商榷
引用本文:宋翠萍,尹德海.实施《水土保持法》中几个问题的商榷[J].黑龙江水利科技,2007,35(2):135-135.
作者姓名:宋翠萍  尹德海
作者单位:1. 密山市湖滨涝区管理站杨木分站,黑龙江,密山,158300
2. 密山市柳毛水利水保站,黑龙江,密山,158300
摘    要:水土保持法中,仅规定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建设工程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有一定的局限性,应修改为凡有破坏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均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坡度测量是水土保持监督行政处理的重要依据,应予重视;根据执法实践,对<水土保持法>进行补充和完善;把破坏自然环境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行为纳入<刑法>内容.

关 键 词:水土保持法  问题  "三区"界定  坡度测量  配套法规  实施  水土保持法  刑法  行为  严重  自然环境  完善  补充  执法实践  行政处理  水土保持监督  坡度测量  建设项目  生产  水土流失  水土保持设施  破坏  修改  水土保持方案  编报
文章编号:1007-7596(2007)02-0135-01
修稿时间:2006-12-19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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