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防通史》节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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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墨子·号令》 慎无敢失火者,失火者斩其端;失火者以为乱者车裂,伍人不得,斩;得之,除。救火者无敢及离守绝巷救火者斩。其正及父老有守此巷中部吏,皆得救之,部吏亟令人谒之大将,大将使信人将左右救之,部吏失言者斩。诸女子有死罪及坐失火皆无有所的,逮其以火为乱事者如法。 说的是发生火灾后,有关人员的处罚。引起火灾的“火首”,处斩;若故意放火以谋乱的,处车裂之刑;与放火者同伍而不举报的,处斩;举报的可免死罪。 救火的人不得喧哗,离开所守之地域,越绝他巷去救火的,处斩;此巷失火,里正、父者及守此巷的部吏都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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