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理应如何与甲方代表共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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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永忠,柴锦波.论监理应如何与甲方代表共事[J].建设监理,2004(1):63-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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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永忠 柴锦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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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保税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辽宁,大连,1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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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建设单位派驻建筑工地的管理人员,通常称为甲方代表: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以工程项目总监为代表的监理组织,通常称为项目监理组织机构。二者的工作任务有所不同,但工作目标一致,甲方代表与监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1、0、3条款明确规定: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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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建设工程 工程监理 工程管理 工程质量 |
文章编号: | 1007-4104(2004)01-063-01 |
修稿时间: | 2003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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