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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美差异浅谈
作者姓名:任留柱
作者单位:郑州轻工业学院工业艺术设计系
摘    要:
“美是人们创造生活、改造世界的能动活动及其在现实中的实现或对象化。作为客观的对象,美是一个感性具体的存在,它一方面是一个合规律的存在,体现着自然和社会发展的规律,一方面又是人的能动创造的结果。所以美是包含或体现社会生活的本质、规律,能够引起人们特定情感反映的具体形象。(包括社会形象、自然形象和艺术形象)”(王朝闻《美学概论》)因此,我们说,美作为一种客观存在,首先在于它具有其相对独立的一面。正如列宁论证社会存在客观性时所说,“所谓客观的,并不是指有意识的生物的社会(即人的社会),能够不依赖于有意识的生物的存在而存在和发展,……而是指社会存在不依赖于人们的社会意识。”其次,美作为一种社会实践的结果,又有依附人的实践活动的一面。马克思曾经说过:“从主体方面来看:只有音乐才能激起人的音乐感,对于不辨音律的耳朵说来,最美的音乐也无意义,音乐对它说来不是对象。”(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这就是美的二重性,既客观性和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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