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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消防史略
引用本文:肖建中,赵延华,周柏新,刘书琳.湖南消防史略[J].时代消防,1997(10).
作者姓名:肖建中  赵延华  周柏新  刘书琳
摘    要:(一)消防警察组织 清末消防组织 湖南最早的官办消防警察组织始于清末光绪年间。光绪三十二年(1906),颁布《湖南全省警务章程》,规定省城警务总局,府城、直隶州、直隶厅城警务局和州城县城警务分局3级均设警钟楼及救灾队,以备非常。警钟楼设了望兵伍长1名,了望警兵4名,专司了望火灾撞击警钟事宜。救灾队同时设教练所,设所长1名,教习1名,设救灾官队长1名,警兵30至50名,专司运用水龙扑救火灾事宜。据此规章,光绪三十四年(1908)3月,湖南设巡警道,长沙建立官办消防机构。宣统元年(1909),湖南巡抚谋陈宏谋奏请成立长沙消防所,隶属省会警务公所领导,所址在东长街设所长1名,队长1名,队员40人,其中30人担任灭火出动。随后又建立了消防队,常设巡勇60名,主要任务是消防,兼司缉捕,首任队长龚培林,继任队长董达德。次年,劳远葆从北京巡警学堂专修消防科目毕业,担任所长和队长。消防队设队长、书记、司务长各1名、队副2名、消防手目警77名、棚技手2名、号兵4名、义勇夫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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