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3年9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部门颁布并实施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17号令),该办法规定:凡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向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化学品登记中心申请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所谓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现有化学物质。该法规实施3年多来,许多企业尤其是国内的企业,对法规缺少深刻的了解,对登记的过程知之甚少,缺少相应的专家技术指导。为了改变目前的现状,加强法规宣传,并为企业提供系统、全面的技术培训,中国化工信息中心面向国内外石油和化工企业、化学品进出口单位举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申报登记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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