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大个案监督——以司法的性质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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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申验.论人大个案监督——以司法的性质为视角[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2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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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申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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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株洲工学院法律系 湖南株洲41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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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大是否有权或应当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司法是一种由第三方独立地、中立地裁判争议的行为。独立、中立、被动是司法的特性。从本质上讲,司法是判断,是一种认识。它必须是由经过严格法律专业训练的人,按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进行的一种工作。因此,从司法的性质讲,权力机关不应当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而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立足宇宏观的、一般的、事后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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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权力机关 司法机关 司法性质 个案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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