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招标投标制提高企业投标报价水平 |
| |
引用本文: | 梁思明.完善招标投标制提高企业投标报价水平[J].中外建筑,1999(3):88-89. |
| |
作者姓名: | 梁思明 |
| |
作者单位: | 本刊通讯员 |
| |
摘 要: | 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是建筑业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它对建筑业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起了根本的促进作用,但目前我们采用的竞标法无论从程序、方式到定标方法,都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在目前市场规则尚不完善、建筑市场还不规范、特别是“僧多粥少”的状况下,招投标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直接制约着国有施工企业的经济发展。 1、标底的不合理性 标底反映的是建筑工程产品的价格。按照我国目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仍是以现行的国家预算定额、取费标准、设计工程量等规定计算出来,并容许施工企业对算造价做上下浮动(即报价)。但评标办法中都简单规定了浮动幅度(一般为1%~2%,下浮3%~5%),没有考虑施工实施的特点和方法,而施工方法的不同及材料
|
关 键 词: | 建筑业 招标投标制 投标报价 规范性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